前集卷十四 · 赏格
军中的赏罚制度,在旧史中常常零散记载而得以保存。只是如今法令有兵卫律,律条有擅兴律,从汉代以来,不断沿革修订,随着时代不同而变化。 宋代制度,大将每次出兵征讨,都赐给御剑随身携带,有违犯军令的,允许大将自行处决。同时设置随军赏给库,或者发给空白的委任文书,有立功的,允许大将自行封爵赏赐,不必等待朝廷批复。景德初年,真宗关注边防事务,开始增订赏格和罚条。庆历年间以后,陕西用兵,皇上又下诏让近臣参详制定,比旧文更加详细周密,颁布到边境,可以作为永久的制度,和律令并行。现在列在下面。
◎赏格
阵获转迁赐物等第
三等战阵:以少击多为上阵,兵力相当为中阵,以多击少为下阵。 三等俘获:按照敌军数量的十分比来计算,斩杀俘获敌军四分以上,己方损失不到一分,为上获;斩杀俘获二分以上,己方损失少俘获多,为中获;斩杀俘获一分以上,损失和俘获相当,为下获(以上都是指总体获胜的情况,如果虽然有俘获,但最终战败,不适用这个条例)。
转官等级:升七资为第一等,升五资为第二等,升三资为第三等,升二资为第四等,升一资为第五等。以上转官到诸司使、副使的,就依照平转的条例,以五个名额为一资。
赏赐等次:
- 上阵上获升第一等官,上阵中获升第二等,上阵下获升第三等;
- 中阵上获升第二等,中阵中获升第三等,中阵下获升第四等;
- 下阵上获升第三等,下阵中获升第四等,下阵下获升第五等。
以上都监、巡检以及随军使臣适用这个条例。赏赐的物品,临时根据战阵俘获的等级大致数目支给,钤辖以上的官员,评定战阵俘获的等级后上奏朝廷请旨。
转阶级:
- 升三级为第一等,升二级为第二等,升一级为第三等。 厢禁军、蕃落军、义军、弓箭手的副都头、副兵马使以上适用这个条例。凡是军头、十将以下的,由所属部门下文补授后,上奏朝廷;副都头、副兵马使以上的,先用这个条例发给立功凭证,行文上奏,请求降发宣命。其中军都指挥使以上的,上奏朝廷听候圣旨。
- 升五级为第二等,升三级为第二等,升一级为第三等。 厢禁军、蕃落军以及义军、弓箭手,从长行军士以上,适用这个条例。
赐物等级: 绢十匹,钱十贯,为第一等;绢七匹,钱八贯,为第二等;绢五匹,钱五贯,为第三等;绢三匹,钱三贯,为第四等;绢一匹,钱三贯,为第五等。
右厢禁军依照此条例执行。军都指挥使以上的官员,委托各主将根据功劳大小,参照此等级从优给予酬劳赏赐,发放完毕后上奏朝廷知晓。
绢十匹,为第一等赏赐;绢八匹,为第二等赏赐;钱十贯,为第三等赏赐;钱五贯,为第四等赏赐;钱三贯,为第五等赏赐。
蕃落军、义军、弓箭手依照此条例执行。以上两个等级的赏赐物品,若有原先发放锦袄、腰带的,仍按照旧例发放,同时将其价值折算,比照赏赐物品的等级进行抵扣。第四等以下,不再发放锦袄、腰带。
一、临阵对敌,箭石尚未交锋,先锋策马冲入,突破敌阵、冲乱敌众,敌军因此溃败的,算作奇功。或是敌军精锐坚固,城池险要坚固,山林阻塞险要,道路遥远,以及救兵接续不上,像这类情况,既能取胜克敌,难度远超寻常,都不能按常规的规格酬劳记功,委托主将临时登记上奏,予以表彰赏赐。
一、斩杀敌军,斩敌首一级的,给予第四等赏赐。那些临阵冲击敌营,率先效命,以及冲入敌阵深入敌后,各有斩杀俘获的,给予第二等转阶。所谓转,就是指升迁官阶,下文中的转都依照此例。
一、临阵或是冲击敌营时,生擒敌军,每生擒一人,给予第二等转阶。
一、生擒敌军有职衔人员的,给予第一等转阶。
一、冲击敌军营寨,能使营寨震动、敌军混乱,进而击败敌军的,如果是使臣统领部队,给予第三等转官;如果只是军员统领部队,给予第一等转阶,同时一并给予第二等赏赐;随从的军士,各给予第三等赏赐。如果使臣统领部队并有军员随从,该军员给予第二等转阶,赏赐物品比照上述标准执行。
一、临阵能效命杀退敌军的,除主将按照阵前俘获的标准行赏外,其余军士,没有生擒敌人、斩取敌首的,每人给予第五等赏赐;如果与敌军对阵,胜负未分,因策应而取得胜利的,负责策应的将士各加一等赏赐。
一、能截获敌军探马、游骑的,给予第二等转阶。
一、深入敌阵杀敌而受伤的,给予第四等赏赐;虽然受伤,但仍有斩获的,除升迁官阶外,给予第三等赏赐;伤势严重的加一等赏赐。
一、生擒敌人、斩取敌首,同时受伤的,除升迁官阶外,另给予第四等赏赐,伤势严重的加一等赏赐。
一、临阵砍落敌军首领、打乱敌军旗鼓的,给予第三等转阶,同时给予第五等赏赐。如果能夺取敌军旗鼓的,给予第二等转阶,同时给予本等赏赐。夺取旗鼓的人,必须是主将临阵亲眼所见,并且众人担保证实,才能行赏。
一、将校临阵受伤,有人能将其救下脱险的,给予第一等赏赐。
一、数人共同生擒或斩杀一名敌军,或是数十人共同生擒或斩杀数名敌军的,除了亲手生擒、斩杀的人依照上述条款赏赐外,其余随从的人各降一等赏赐。
一、将士每次有战伤,官府都要发给官方凭证。如果重伤两次、轻伤三次的,给予第三等转阶。
一、侦察到敌军情况的,赏赐物品。如果因此击败敌军的,从优给予酬劳赏赐。
一、捕获敌军奸细的,赏赐物品。
一、告发他人与敌军串通并查证属实的,赏赐物品,另外将犯事人家中的妻子儿女、杂畜、资产财物一并赏给告发人。以上三条,都根据功劳大小,给予相应的赏赐物品,预先确定数额。如果探知敌军的重大密谋、机密计策,因此取得重大胜利;或是诱降敌军酋长、城防守将以及敌军中掌权的将相,都算作奇功,登记上奏,特别议定表彰赏赐。
一、攻战中缴获的军帐、人口、牲畜、资产、杂物等,都赏赐给缴获的人;其中的马匹以及兵器铠甲,收缴官府,给予相应的补偿。
一、大获全胜、缴获众多的,除赏赐奇功人员外,缴获物资一半缴入官府,一半平均赏赐给战士。其中物品不适合私家使用的,官府按价折钱付给。
一、生擒或斩杀敌军近上首领的,一并归入奇功,委托主将登记上奏。
一、将士立功,功劳超出所定赏格标准的,都比照奇功登记上奏。
一、平定蛮獠而立功的,比照西北边境战功减二等赏赐。
○战伤例
禁军副指挥使以上,直至军都指挥使,伤势重的,支给绢七匹;伤势轻的,支给绢五匹。副都头、副兵马使以上,伤势重的支给绢五匹,伤势轻的支给绢三匹。长行以上军士,伤势重的支给绢三匹,伤势轻的支给绢二匹。
厢军、义军、弓箭手副指挥使以上,伤势重的支给绢五匹,伤势轻的支给绢三匹。副都头、副兵马使以上,伤势重的支给绢三匹,伤势轻的支给绢二匹。长行以上军士,伤势重的支给绢二匹,伤势轻的支给绢一匹。
以上是治伤的赏赐,其中的酒药、钱物,都临时参照旧例根据伤势轻重支给,用公用物资充抵。
○战士例
阵亡的军士,各随军分指挥给予丧葬抚恤,等级标准依照三司的规定执行。
○宣例
阵亡军士的子孙以及亲兄弟、亲侄子,选取其中年龄最大的一名,年满二十岁以上的,补入本军。其中人才超过本军等级标准,或是不及原军标准的,分等级调配军队,并且加倍发放入伍的惯例物品。其中年满十五岁以上,身体没有残疾,愿意从军的,暂且支给一半的物资,等到年满二十岁,再按等级调配军队。如果没有符合条件的人可以从军的,家属听其自便,同时发给钱十贯。
阵亡武官的子孙,指挥使、副指挥使的子弟,录用三人;副都头、副兵马使以上的子弟,录用二人,都充任殿侍。如果已经在军中的,授为十将;如果已是十将以上的,酌情给予升迁。如果没有子孙可以录用的,指挥使家属发给钱一百贯;副指挥使家属发给钱八十贯;副都头、副兵马使以上家属发给钱七十贯。都虞候以上官员的子孙录用,都要列表上奏,听候圣旨。
○行赏约束
一、立功将士应当酬劳记功的,都命令主将在敌军退去、各路军队尚未解散时,当众评定确定,直接说明斩杀俘获、受伤的等级次第,务必简便迅速。
一、将士立功,主将要即时核定,明确姓名后上奏,不得用随身亲兵、亲信替换有功人员的姓名,导致压制先锋、远探以及临阵效命的人。如果士卒有明显的功劳,被人替换压制的,允许经由当地官府自行申诉。
一、申报立功将士,使臣都要开列官职、军分、姓名、原属主帅、官军和敌军的人数多少、双方斩杀俘获损失的数量,以及缴获的军用物资器械,还有作战的日期、战场距离州县的远近,同时开列所属各部人员的姓名上奏,文字也要简便迅速,不得拖延。
一、核定将士的战伤,其中临阵作战的,如果是背后受伤,不在赏赐之列;如果是深入敌阵杀敌、冲击敌营、攻陷阵地,即使伤在背后,也不算退缩怯战,同样给予赏赐。
一、应当随军携带的赏赐钱帛、袍带等物品的数量,除了出征前准备好、军前需要时立即支给的之外,如果将士立功应当赏赐的,都由主将先发给印纸,开列赏赐的物品名目交付本人。这种印纸不得在临阵对敌时散发,以免引起喧哗混乱,军队返回之日,由所在州军迅速申请拨付。如有违反这一约束的,处斩。
一、临阵之时,没有主将的命令,擅自离开队伍率先冲入的,处斩。
一、敌军距离战阵还远,就乱射箭弩的,处斩。指的是射程达不到的地方。
一、临阵听到鼓声,应当一齐发射弓弩却不发射,或是虽然发射但箭没有射完——射不完指的是比如众人射三箭,自己只射两箭之类,以及抛弃剩余箭矢的,处斩。
一、临阵之时,弓弩已经搭箭却回头张望的,处斩。
一、将校、士卒临阵假称生病的,处斩。在边境军镇,诈病以求逃避的,处绞刑。如果是副部署以上官员诈病的,上奏听候裁决。
一、临阵或是在敌境之内,不该传话却擅自高声喊叫的,处斩。不是临阵、不在敌境的,杖责一百。
一、扎营完毕,不走正门擅自出入的,处斩。
一、侦察敌情谎报情况,官吏互相请托以及泄露军事机密的,处斩。
一、将官之间有私仇,到临阵时借机报复的,处斩。
一、临阵丢失战马的,处斩。奋力作战,战马被杀伤的,不予治罪。如果武官将弱马换走军士的壮马,也处斩。钤辖以下官员,除名发配;副部署以上官员,拟定罪名上奏裁决。
一、交战之时,争夺他人斩获的敌首的,处斩。如果是众人合力斩杀,分不清是谁立下首功,就擅自拿取敌首的,也处斩。
一、追击敌军的将帅,指定了追击的远近范围,擅自超过的,处斩。或是没有到达指定地点的,也处斩。
一、不作战就投降敌军的,或是背叛国家投靠敌军的,父子年满十六岁以上的都处绞刑,同时抄没其家产。抄没家产的范围:男子十五岁以下,以及母亲、女儿、妻子、祖母、孙子、兄弟、姐妹的资产、财物、田地、住宅,全部没收入官。其余抄没家产的规定都依照此例。
一、战阵中主将阵亡,亲兵都处斩。临阵擅自离开主将身边的,都按违制之罪论处。
◎罚条
一、泄露军事机密或是散布号令、泄露消息的,处斩。
一、约定日期会战,或是商议军事,逾期不到的,处斩。商议军事时,如果遇到大雨大雪以及水灾、火灾,力量无法赶到的,不予治罪。
一、军中没有大将的命令,副将以下擅自发号施令,以及更改旌旗、军号的,处斩。如果号令有不便之处,需要更改的,先申报大将;如果事情紧急,来不及先行申报,更改后确实便利的,不予治罪。如果呼喊或是吹奏器物涉及冒用军号的,也处斩。
一、布阵完毕,都监、使臣、军员以下擅自抽调一人一骑的,处斩。
一、会战或是临近敌军扎营,行列不整齐,旌旗不端正,金鼓不鸣响,主事的人以及违犯的人都处斩。操练阵法时违犯的,杖责一百结案。
一、扎营不符合规定,主事的人杖责一百;在敌军境内的,处斩。
一、背叛军队逃走的,处斩。不是出征临阵的日子,依照厢军、禁军的敕令处理。
一、边塞有紧急军情,以及探得敌军的机密,不接受主将的指挥就擅自发兵的,处斩。如果敌军已经抵达边境,需要立即兵马策应,来不及禀报主将的,不予治罪。
一、不等铜符、木契与宣命文书核对相合就擅自发兵的,处斩。收到符契不发兵,以及不立即发兵——不立即发兵指的是出征临阵的时候,如果是平常的抽调、替换,自然依照常规的期限;或是虽然收到符契,不按次序,以及没有宣命文书配合就发兵的,也处斩。
一、临阵率先后退的,处斩。
一、各部队伍被攻击情况危急,前后以及左右的队伍应当救援却不救援,因此导致陷落的,全队都处斩。主将也处斩,随从人员连带治罪。
一、丢失旗鼓、旌节的,全队处斩。或是被敌军夺取的,全队也处斩。
一、战阵稳定之后,擅自进退、乱走的,前后左右所到之处的主事者,可当即处斩。
一、设下奇兵埋伏突袭,务必把握时机迅速行动,如果前军先与敌军交战,后军要立即赶赴支援。进退接应配合不当的,处斩。
一、敌军来犯,可以出兵却不出兵的,处斩。
一、命令到远方侦察瞭望,没有察觉敌军前来的,处斩。
一、派遣侦察敌军,反而进入敌境,该前往却不前往,互相推诿,以及返回后不据实报告的,处斩。
一、有紧急军情,不点燃烽火;以及看到前面的烽火已经点燃,后面的烽火不接应的,处斩。或是没有军情却误点烽火,导致惊扰城寨;以及点燃烽火的数量不符合规定,导致耽误军情的,也处斩。承接前面的烽火误点而接应的,不予治罪。
一、防守城池不坚固的,本地分辖官员以及主事的人都处斩。或是围困敌军城池不牢固的,也处斩。
一、更铺失职,夜间巡逻错失号令,在别处留宿的,处斩。
一、行军时不跟上队伍,打乱后队兵马次序的,处斩。
一、兵器不预先修整,导致临阵时无法使用;或是发放、接收的时候,不立即上报,导致临阵坏事的,处斩。
一、部署、钤辖以下官员,商议军政事务,务必和睦公允,即时裁决处理,违犯的按违制论处;所持意见明显有失偏颇的,予以除名。
一、部署、钤辖等官员,每次收到下发的宣敕文书,都要注明收到的日期时辰,迅速上奏回报,拖延的按违制论处。
一、出征在路上,以及沿边城寨,负责领取发放的主管官员,敢克扣粮食、草料、衣物、赏赐的,不论多少,都处斩。
一、官吏士卒与敌军私下勾结,或是有书信往来的,处斩并抄没其家产。
一、主管官吏役使下属不公平的,处斩主管官吏。指指挥使以下官员。
一、不服从差遣的,处斩。
一、军中自相盗窃的,不论财物多少,都处斩。不是出征临阵的时候,依照常法处理。
一、用巧诈手段逃避征役的,处斩。
一、为逃避兵役而自残身体的,处斩。
一、将吏贪赃枉法,以及评定功劳、定罪量刑时故意不据实上报的,处斩。属于过失的,委托主帅酌情定罪处置。夸大敌军数量,导致误报战功俘获的,也处斩。
一、隐瞒、侵吞击败敌军的缴获以及死亡兵士的资产财物的,处斩。
一、以强凌弱,酗酒斗殴,喧哗辱骂,或是煽动、恐吓军中兵士,以及冒犯上级,不合情理的,处斩。
一、赌博赌钱物的,处斩。不是出征临阵的时候,依照常法处理。
一、丢失衣甲、器械的,处斩。主将看到却不收缴的,按违制之罪论处。以及故意毁坏丢弃军装,或是盗卖器械、军装而谎称丢失的,也处斩。
一、大军在路上遗落的器械、衣物,都要移到路边,令后续收容的人收好,等到达扎营处,召唤失主交付。如果他人冒领,以及隐匿不报的,处斩。后续收容的人不收管的,杖责一百。
一、军中驾车奔驰、骑马疾行的,处斩。从指挥使以下官员,都必须步行进入营寨,违犯的,杖责一百。营寨,指的是主帅所在的地方。
一、贪图争夺财物、牲畜而不去杀敌的,处斩。
一、造谣惑众,妄谈阴阳、卜筮、道释、鬼神、灾异祥瑞,动摇军心的,处斩。
一、无故惊扰军营,呼喊奔走,妄称敌军到来,以及夜间惊呼惊动众人的,都处斩。即使敌军趁夜偷袭营寨,将士随意呼喊骚动的,也处斩。
一、军中有士卒遇到紧急情况以及失火,在军中的人就呼喊奔走的,所在官府可以将其处斩。如果在守城被围的时候,也处斩。
一、故意放火的,处斩,同时抄没其家产。或是失火焚烧房屋、军营以及财物、储备物资,总计价值二贯足钱以上的,处斩。
一、军中失火,除救火的人外,其余人都要严阵以待,如果擅自离开本职岗位、所属部队等处的,处斩。
一、进入敌境,军士擅自挖掘坟墓、焚烧房屋、杀害老幼和妇女,践踏庄稼、砍伐树木的,处斩。如果主将有命令,下令践踏敌境的庄稼、砍伐树木,或是焚烧房屋的,不予治罪。
一、军士虽然击败敌军有功,但擅自挖掘坟墓、焚烧房屋、掠夺财物的,处斩。
一、奸污当地妇女,以及将妇女带入军营的,处斩。
一、敌军派人进入军中,不是主管官员就擅自与其交谈的,处斩。如果擒获敌人以及前来投降的人,都要带去见主帅,不得询问敌军中的情况。如果违犯规定因而泄露机密的,处斩。
一、行营的官吏士卒私自议论军中事务的,处斩。
一、行营的官吏士卒收受他人财物贿赂,涉及勾结串通的,处斩。亲戚馈赠的,不予治罪。
一、得到敌军射来的书信,官吏士卒要立即封存送交大将,擅自开拆阅读的,处斩。如果士卒有亲戚朋友赠送的书信,要带去主将那里检验确认后交付,违犯的,杖责一百。
一、敌军放弃抵抗前来投降,却擅自将其杀害的,处斩。
一、击败敌军后,率先抢掠的,或是进入敌境后擅自抢掠的,处斩。
一、击败敌军后,因为争夺俘虏而互相伤人的,处斩。
一、战斗结束撤兵时,要徐徐退兵,擅自快速行进的,处斩。
一、违犯主将临时下达的命令的,处斩。指的是根据具体事务发布的号令。
一、军队扎营后,乱走乱行、脱离队伍;以及打柴、放牧、打水超出营区范围的,杖责一百。
一、凡是见到奇禽异兽、怪异之物进入营垒以及捕获到的,要立即报告主将。不报告就擅自传播的,杖责一百。
大凡三军部众,畏惧我军法就不会畏惧敌军,畏惧敌军就不会畏惧我军法,这就是设立赏罚制度的原因。贤明的将领懂得这个道理,所以彰显利益、明示危害来晓谕众人,有功必赏、有过必罚来勉励将士建功。等到两军对阵交锋之时,将士都看到刑罚与爵禄都摆在眼前,那么士卒即使不想作战,也是不可能的。所以能让疲惫的人变得勇猛,懦弱的人变得果敢,前进有生还的希望,后退有必死的下场。
从前战国时期,秦国的兵力最为强盛,就是因为能训练蓄养精锐的士卒,用奖赏来引导他们,用刑罚来约束他们。大凡百姓想要从君主那里获得利益,除了作战别无他途。有军功的人,都按照律法受赏,斩获五名甲士的首级,就可以役使五家民户,用这样的方式行赏,百姓没有不努力的。如果军队大战而大将战死,官吏俸禄在五百石以上不能与敌死战的,都应当处斩。大将身边的官吏士卒导致军队败亡的,都处斩。士卒有军功的,剥夺其军功;没有军功的,戍边三年。五人编为一伍,五十人编为一行,作战中一伍的人全部战死,同伍的五人都剥夺军功;没有军功的,也戍边三年。用这样的方式处罚,百姓没有不畏惧的。所以秦国四代都保持胜利,横扫六国,六国没有敢抗衡的,这并非侥幸,而是有策略方法才会这样。
因此善于用兵的人,诛杀大人物来树立威严,赏赐小人物来彰显明察,刑罚用到极致也不回避权贵,赏赐遍及下层也不遗漏卑贱之人,斩杀一个士卒就能让万众畏惧而勉力,就是运用的这个道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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